在信息网络技术深度重构社会关系的今天,网络犯罪已形成专业化、链条化的黑色产业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作为网络犯罪的“助燃剂”,通过提供技术支持、资金结算、数据支撑等隐蔽手段,为上游犯罪活动提供关键支撑,其危害性远超传统共犯形态。
技术支持的“合法外衣”?:部分企业以“技术开发”“数据服务”为名,为网络犯罪提供定制化工具。例如,某科技公司开发“短信轰炸机”软件,被诈骗团伙用于实施精准诈骗,涉案金额超千万元;
资金结算的“洗白通道”?:通过虚拟货币交易、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渠道,为非法资金提供流转服务。某支付平台因未严格审核商户资质,被用于洗钱,涉案资金达数亿元;
数据支撑的“精准投喂”?:非法获取、买卖公民个人信息,为网络犯罪提供“靶向资源”。某数据公司通过爬虫技术窃取用户信息,出售给诈骗团伙,导致受害者遭受财产损失。
犯罪效率的指数级提升?:帮助行为使网络犯罪突破地域限制,实现“一键式”作案。某诈骗团伙通过购买境外服务器,同时向国内数万名受害者发送诈骗信息,单日获利超百万元;
犯罪成本的显着降低?:技术工具、数据资源的商业化供应,使犯罪门槛大幅降低。某暗网平台以低价出售黑客工具,吸引大量“新手”参与网络攻击;
社会信任的持续瓦解?:帮助行为加剧公众对网络空间的信任危机。某p2p平台因未履行审核义务,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,引发群体性事件。
《刑法》修正案(九)?:新增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”,明确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”行为的刑事责任;
《网络安全法》?:要求网络运营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,如建立信息内容审核制度、采取技术措施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等;
《数据安全法》?:规范数据处理活动,明确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,对非法获取、泄露数据的行为实施处罚。
“主观明知”的认定标准?:通过行为模式、交易记录、技术特征等综合判断帮助者的主观意图。某法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,根据被告人的技术背景、交易金额等证据,认定其“明知”他人实施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;
“情节严重”的量化标准?:明确帮助行为的危害程度,如提供技术支持的数量、涉案金额、社会影响等。某检察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,根据被告人提供技术支持导致20名受害者遭受财产损失的情节,认定其“情节严重”,提起公诉;
“行刑衔接”机制的完善?: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,实现案件线索共享、证据互认。某地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某公司涉嫌非法收集用户信息,通过平台移送公安机关,最终破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。